大家好,今天我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全国如何办理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的问题。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蚕种管理办法蚕种生产和经营
蚕种管理办法规范了蚕种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蚕种生产分为三级繁育(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和四级制种(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从事蚕种生产与经营活动的,需取得蚕种生产与经营许可证。 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需满足以下条件:符合国家与区域蚕业发展规划要求;拥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柞林)或稳定安全的原蚕饲育区;具备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与检验等设施;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达5万张以上。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还需配备与冷藏能力相适应的冷藏库房、设备、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需具备场所、资金、保藏与检验等设施,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的蚕种必须是通过审定的品种。 申请蚕种生产与经营许可证需向当地县级以上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需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许可证样式由农业部规定,工本费遵照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规定。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续办审批手续。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事项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发布蚕种广告需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广告内容需符合法律法规,注明蚕品种的审定名称,文字介绍符合该品种的实际性状。
扩展资料
《蚕种管理办法》已于年6月日经农业部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杜青林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蚕 种 管 理 办 法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第四章 蚕种生产经营
安徽省蚕种管理规定在第四章详细阐述了蚕种的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首先,蚕种生产与经营必须持有许可证,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相关活动,这确保了行业的合法运营。
对于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要求单位和个人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符合发展规划,拥有稳定桑园或原蚕饲育区,具备资金、设施、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控制蚕微粒子病的措施,年生产能力需达到5万张以上杂交种。而申请冷藏和浸酸生产许可证,还需具备相应的冷藏设施、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则需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和设施,专业的技术人员,且经营的蚕种需通过审定。办理许可证的程序包括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过审核和省人民政府审批,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需重新办理审批。
在蚕种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循许可证规定,确保蚕种质量,冷库管理有严格要求,禁止伪造、转让许可证,以及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蚕种。此外,政府还强调了生态环境保护,划定了蚕种保护区,并提供财政支持以促进良种繁育和推广。
蚕种生产者和经营者需要建立详细档案,记录品种信息、生产过程和销售情况,以确保监管和质量追溯。同时,政府对蚕种销售和使用有明确规定,如禁止在非疫区销售疫区蚕种,禁止使用虚假标签。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三章 蚕种生产与经营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三章
蚕种生产与经营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蚕种的生产与经营,旨在保障蚕种的质量与供应,保护蚕农利益。条例指出,从事蚕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申领蚕种生产许可证需具备以下条件:固定的生产基地,隔离的生产环境及桑园;相应的生产和质量检验设备,专用的冷库与浸酸设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蚕桑专业高级职称并熟悉种性保持技术;有效控制家蚕微粒子病的制度与措施;年生产能力不少于五万张的一代杂交种生产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领蚕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需具备相应的催青设施、质量检验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和售后服务能力。同时,也需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部门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在收到审核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颁发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若不予许可,将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载明单位名称或姓名、蚕种类别、生产地点、经营方式及许可证有效期(有效期为三年)。伪造、变造、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将被禁止。
蚕种生产者、经营者不得违反许可证规定从事蚕种生产、经营,不得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用于经营的蚕种。生产者、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蚕种生产技术规程和经营技术要求,保证蚕种质量符合规定标准。提供的蚕种必须检验、检疫合格。
销售的蚕种需附具检验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和蚕种标识,标识内容包括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品种名称、生产日期、批次、执行标准、卵量等。禁止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蚕种;禁止使用虚假标识。
蚕种生产者、经营者需建立蚕种生产、经营档案,至少保存两年。生产档案需载明蚕品种名、生产日期、生产数量、质量检验、蚕种去向、技术负责人等内容。经营档案需载明蚕品种名、数量、来源、贮藏、运输和质量状况及销售去向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划定蚕种生产保护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在保护区范围内不得建设农药生产企业,不得建设排放氟、硫及其他危害蚕种生产的工业设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需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蚕种储备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以确保蚕种的稳定供应。
好了,关于“全国如何办理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全国如何办理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有更深入的了解,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